职工安置是什么意思?
单位改革,如合并,破产,并轨等情况,要求对本单位职工妥善安置,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国有企业职工安置
国有企业由于其职工身份特殊,更担负着一定的社会职能,如管理退休职工等等,因此,国有企业收购中的职工安置比一般的并购更为复杂。职工安置也成为国有企业收购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是否能够妥善地安置国有企业职工,直接关系到收购的成败。
规范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的规范主要是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于2002年颁布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以及劳动部、国资委等相关部门随后颁布的几个配套文件。此外,对于外资收购国有企业的,还须依照《关于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及《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
企业在被兼并收购时,其职工的劳动合同应由并购后的企业继续履行,国有企业收购也基本如此。国有企业被收购后,需要变更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具体方式为,国有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由并购后设立的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收购完成后,国有企业一般都将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其职工将不再具有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因此,国有企业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时,将向他们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当然,根据国资委的规定,这笔费用将国有企业的净资产来支付,不足部分由改制的国有企业的出资企业从出售企业的收入中优先支付。
企业不能以改制或者并购为由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在企业并购后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如工作岗位发生重叠等情况下,企业可以和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双方无法对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意见,企业可提前一个月通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须支付经济补偿金。除上述情况之外,企业必须与职工协商一致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退休职工的安置,则分两种情况。国有企业中内退人员的生活费用由国有企业支付,企业在被收购后,内退协议一般由被出售企业的上级企业或者出资企业继续执行。而正式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已经由社会支付,其所属的国有企业主要承担管理职能。收购后,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社区或社保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在实行社会化管理前,则一般继续由被出售企业的上级企业或者出资企业进行管理。
企业改制职工安置
一、关于国有企业破产后职工安置政策依据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规定,国务院确定的111家试点城市执行现行有关规定的精神,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仍应执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以下简称“国发[1997]10号文件”)。其中规定对职工“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这一政策适用于破产企业的各类职工,包括合同制工人。
二、关于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是否考虑工龄因素问题。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函》(劳办函[1997]159号)规定,各地可根据安置对象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安置费标准,对不同工龄的破产企业职工有所区别,但一次性付给安置费的标准不得高于国发[1997]10号文件的规定。
三、关于自谋职业的职工是否保留养老保险关系问题。我们认为,自谋职业者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原养老保险关系依然保留。自谋职业者应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公司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包括哪些内容?
1、公司职工基本情况;
3、职工安置具体办法;
4、安置标准,包括应当支付职工的安置费、经济补偿金;
5、方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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